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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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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互联网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文名称:深圳市互联网学会。
英文译名:Shenzhen Internet Society
缩写:SIS( 以下简称“本学会” )。
第二条 性质:本学会是由我市从事互联网研究、教学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服务政府,服务产业,服务会员。
第四条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学会同时接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业务指导。
第五条 办公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68号上步大厦1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开展互联网技术理论研究和普及推广工作;培养具有一定互联网专业知识、 学术水平的互联网技术工作者队伍,提高互联网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提升我市互联网从业人员的综合实力和业内地位;
(二)开展互联网技术论坛和组织出版内部交流刊物;
(三)收集互联网技术信息,搭建会员学术交流的平台;
(四)普及互联网科学知识,推广互联网科学科研成果;提出政策建议,开展会员咨询服务、会员技术服务等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团体会员:深圳市互联网企业和有关社团组织;致力于互联网技术研究的机构;扶持互联网事业发展,具有一定数量的互联网技术从业人员者的单位,提出申请、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章程,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互联网活动和学术研究活动,按规定缴纳会费,承担义务;
(二)个人会员:承认本学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热爱互联网事业,具有一定互联网技术水平,按规定缴纳会费,承担会员义务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会员入会申请表
1. 团体会员: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2. 个人会员:本人提出申请,提交本人的技术作品或提交有关互联网方面的理论文章,以及从事互联网技术活动的有关材料;有两名本学会会员推荐;工作或生活在深圳市的中国或省、市级互联网(学)会会员证,提交本人的会员证明文件,填写本学会的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学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向本会推荐会员;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付的任务,向本会反馈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根据深圳市互联网学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会员收费标准和学会章程,协会会员分个人和团体会员,会费标准分别是:
团体会员: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个人会员:
(一)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理事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者,不享有理事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开除会籍的处分;
(一)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二)有违法乱纪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三)严重违反本章程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听取并审议本学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学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为本学会理事,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账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学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成员为本学会常务理事,是本学会核心领导成员,为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常设领导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至(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可以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在届中增补接任的可不作为一届计算),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并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副会长专、兼职不限,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专职秘书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召开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二)协助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学会专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学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性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深圳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动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经深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5年3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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