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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下,健康险的迭代提速,创新产品将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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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日报    201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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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互联网+”时代健康险加速迭代 支付宝微保抢占C位


在百万医疗保险快速走红又复归平静之时,近期,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与支付宝联手推出团体重疾险“相互保”,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腾讯旗下保险平台微保共同推出商业医疗险——“全民保”。由于二者都拥有强大的互联网平台背景,两个产品的出现也引起了业界极大的关注。


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随着互联网平台和传统保险公司的合作逐渐深入,健康险的迭代将进一步提速,创新产品将更多。这些产品大多属于保障型,但同样需要厘清创新与噱头的边界,防止过度创新、销售误导等现象,否则曾经出现过的问题还会再次上演。


“相互保”:另一种形式的团体重疾险


在传统意义上,无论是针对个人的重疾险还是团体重疾险,在订立合同时,其保费与保额皆是固定金额。而“相互保”则打破了这一规则,其保额根据不同年龄段分为30万元和10万元两个档次,但投保人支付的费用则主要看投保群体的发病率,是动态的。


根据“相互保”的具体内容,业内人士认为,这本质上是支付宝作为投保人,为参加“相互保”的成员投保的一份团体险,真正的保险人是信美相互,产品全称是“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相互保团体重症疾病保险”。


“相互保”与普通互联网平台的互助计划相同的是,皆本着“一人生病,众人均摊”的理念,其费用支出都与成员总数量以及成员发病率相关。不同的是,互联网平台的互助计划背后并无保险公司参与,而“相互保”的保险人是保险公司。不过上述业内人士认为,对于参加互助计划或者“相互保”的成员而言,其应履行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并无本质区别。


分析人士指出,与一般的重疾险相比,这种以团体重疾险形式运营的互助保险,理论上成员付出的费用更低,但也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费用动态,尽管“相互保”承诺单个案例最高分摊0.1元,但发病成员数量不确定,因此支付的费用不固定;二是当成员少于330万或者出现不可抗力及政策因素导致“相互保”无法存续,其运营就将终止;三是成员保障截止到59周岁,60岁及以上无法享受该保障。


另外,还有业内人士指出,“相互保”的定价缺乏差异化,可能导致优质客户退出,劣币驱逐良币,逆选择风险是其今后运营面临的难题之一。


“全民保”:瘦身版的百万医疗险


就在支付宝联手信美相互的同时,微保和平安养老也联手推出创新产品“全民保”,对医疗险进行创新。


“全民保”的全称是平安住院医疗保险(2018),由平安养老承保。记者在微保小程序看到,“全民保”设置在“我的社保”栏目中,介绍为“社保补充医疗,5元/月起保50万元”,具有三大特点:保费低、保额高、门槛低。


与此前红极一时的百万医疗保险系列相比,“全民保”的保费更加亲民,保额也进行了“瘦身”:18-40岁用户每月保费一律5元(60元/年);41-45岁用户年保费为162元;46-50岁用户年保费为330元,保额皆为50万元,尽管比百万医疗险动辄100万元、300万元甚至更高的保额要低很多,但业内人士认为,50万元保额已经能覆盖一般的住院和重大疾病在国内就诊的费用。


在投保门槛方面,与其他医疗险不同,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也可正常投保“全民保”,受益群体更广。同时,消费者无需体检,仅需填写投保资料进行健康告知。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险年度1万元免赔额的常规设置在该款产品中同样存在。对非癌症疾病,该产品只赔付社保目录内的费用,同时其只保障50周岁及以下的人群。


分析人士认为,在吸引消费者方面,此前的百万医疗系列产品常用提高保额的办法,但少有降低门槛的办法,此次“全民保”的创新能覆盖更多普通人群,提高其保障水平。


保险创新:须厘清边界 避免噱头

对我国健康险未来的发展,业界普遍持看好的观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今年7月份发布的报告认为,预计到2020年健康保险市场规模将超过1万亿元。报告也指出,尽管近年来我国商业健康险发展较快,但也存在产品雷同度较高等问题。无疑,随着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平台和传统险企的合作愈加深入,健康险产品的创新迭代也会提速。


值得一提的是,对这些创新,业界有肯定也有质疑。例如,对“相互保”是否属于真正的保险,业界争论不休。同时,对不同年龄段的成员实行无差别收费,造成低风险人群“补贴”高风险人群,容易导致逆选择。随着加入成员数量的暴增,如何做好风控也对其运营的持久性提出严峻考验。此外,“全民保”只针对50周岁及以下的人群,被认为受益群体有限。


在采访中,多数业内人士认为,对创新事物,有质疑的声音是正常现象,创新与噱头、创新与合规的边界也需要不断去探索厘清。在回归保障的前提下,针对细分市场,为不同群体提供保障,对丰富健康险产品体系、做大健康险市场都是有益的。


但值得强调的是,险企应避免曾经在百万医疗险创新过程中出现过的“混淆概念”、夸大产品功能、盲目设定高额给付限额等问题,否则,相似的问题再次上演,最终损害的将是投保人和保险行业双方的利益。


结语: 2015年7月26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互联网保险的经营资质和行业发展进行了规定,并将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界定为互联网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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