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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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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政府网站    201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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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以下简称标准奖)评审工作程序,保障评审质量,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2〕126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标准奖的申请、受理、评审及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标准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不超过15个奖项,每项奖励3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标准奖的受理及评审组织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及受理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每年发布标准奖申请指南,明确申请时间、申请范围、申请材料及受理方式。
第六条 申请标准奖的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注册(登记或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民间组织。申请的标准项目应当符合《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标准项目已经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政府科技奖励的不得再申请。
第七条 申请标准奖的标准项目必须已经正式批准发布,且实施时间在2年以上4年以内。
第八条 国际标准项目的范围为:ISO、IEC、ITU等国家标准委认可的42个国际标准组织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其他重要的国际性标准组织制定的国外先进标准。
第九条 申请单位为该标准项目的主导完成单位。主导完成单位确定方法如下: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主导完成单位为该标准“前言”中注明的第一起草单位。如果第一起草单位为非深圳市注册的单位,而第二起草单位为深圳市注册单位,且第二起草单位能够提供该标准归口管理单位出具的在该标准制定中发挥关键作用的书面证明,则确定第二起草单位为主导完成单位;
(二)国际标准主导完成单位为在国际标准制定工作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且其提案唯一被采纳为该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深圳市注册单位。
第十条 申请标准奖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申请书》(可从市市场监管局网站下载);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验原件,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验原件,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已经发布实施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项目文本(原件);
(六)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
(七)标准项目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且申请单位为该标准项目第二起草单位的,应提交该标准归口管理单位出具的主导制定该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八)标准项目为国际标准的,需提交主导制定该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九)标准项目的技术水平证明(如标准审查时的专家评审意见、项目鉴定结论等);
(十)标准项目的经济及社会效益证明(可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也可由企业自行说明)。
前款所列的材料需一式7份,并按前款所列的顺序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全部材料均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足的材料,要求申请单位限期补足;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局从专家库中聘请专家组成专家评委会,评委会由7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市市场监管局派出观察员参加评委会。
第十三条 评委会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且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超过1名。
第十四条 评委会专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并对评审项目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应具有奖励评审经验和资深标准化工作经验,由评委会委员推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主持评审会议,按时提交评审结果。
第十六条 评委会应从符合国家及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创新性、技术先进性、标准实施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对标准项目进行评价,评定指标如下:
(一)符合国家及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是指标准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或者高新技术、高端服务业、先进制造业以及优势传统产业等重点产业领域情况;
(二)创新性是指标准中所含的技术或者管理或者服务创新情况;
(三)技术先进性是指标准中含有先进研究成果或者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四)标准实施情况是指标准在相关领域内应用广泛普及情况;
(五)经济效益是指标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提升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形成优势产业等情况;
(六)社会效益是指标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提高管理效能、保护消费者等情况。
第十七条 标准奖评审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市市场监管局将形式审查合格的标准项目提交给专家评委会进行评审;
(二)评委会各专家依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专家评分表》对该项目集中进行独立评分;评委会所有专家评分的平均分为该项目评审得分;
(三)评委会根据各项目得分从高到低按顺序确定入围复审项目名单,入围复审项目总数不超过18个,同一申请单位入围复审项目不超过2个;
(四)评委会对入围复审项目进行复审;评委会专家对入围复审项目进行质询,由申请单位答辩;评委会可以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数不少于3人;
(五)评委会各专家综合书面材料、质询情况及现场核查情况对入围复审项目再次进行独立评分;评委会所有专家评分的平均分为该项目复审得分;
(六)评委会根据复审得分情况提出推荐获奖项目名单报市市场监管局,推荐获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5个。  
第四章 公示及授奖  
第十八条 对评委会推荐的获奖项目,市市场监管局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作为拟奖项目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由市奖励办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项目由市奖励办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审定。市奖励办将经市奖励委审定后的拟奖项目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出示真实身份证明(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个人出示身份证),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有关证据。单位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市市场监管局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报市奖励办,由市奖励办报市奖励委审定。
第二十二条 标准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获奖单位备齐获奖证明、收款收据和银行账户等材料后到市主管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评审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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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本文链接:https://www.isz.org.cn/news/14/1/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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