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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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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盐田政府在线    2017-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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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0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供应制度,一般产业项目用地出让期限按照20年确定,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出让期限可以按照30年确定。同时,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超过20年。租赁转出让的,出让年期与已租赁年期之和不超过出让最高期限。

  《办法》明确,以出让方式供应的一般产业项目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限整体转让或不得转让,初始登记后不得办理分证;允许抵押,但抵押金额不得超出合同地价与建筑物残值之和。而以出让方式供应的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允许抵押,但抵押金额不得超出合同地价与建筑物残值之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原则上不得转让,如有特殊情形需要转让的,应当在遴选方案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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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本文链接:https://www.isz.org.cn/news/14/1/2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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