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网络强国 科技创新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部分属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对此应适用本法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规制;一部分属于互联网领域特有的、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可通过概括加列举的形式作出规制,并增加兜底条款,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网上刷单制造虚假销售量、网红店雇人排队造势……这些虚假交易行为或将不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单独规制。有些地方、部门、单位提出,虚假交易只是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一项内容,以达到吸引消费者的目的,按照虚假宣传处理即可,不需要单独规制,因此,三次审议稿拟删除修订草案第八条中经营者“不得进行虚假交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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