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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微众银行的可能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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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余丰慧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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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众银行成为去年五家民营试点中第一家试营业的银行,并且是极具创新力的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银行。没有物理网点和柜台,不受地域限制,理论上可以通过强大的互联网覆盖全世界各地的客户;金融资源配置的快速、高效、无处不在、无时无刻、公平公开等特性就是最大的创新。
        在看到微众银行在线“刷脸”开户,依靠社交大数据评定客户信用,无担保无抵押贷款,高效、快速、低成本等相对于传统银行创新优势的同时,不可否认,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风险。有观点认为,监管部门要求客户与银行在开户等方面必须面签,一些现行征信、信贷管理等监管制度,微众银行的创新有违背之处;还有观点认为,微众银行的股权结构存在隐患,腾讯持股30%,已经超越了监管机构要求民营银行的单个股东占比不得超过20%的规定。以笔者看,股权结构比例、面签开户等制度性规定障碍都不是根本性问题,都可以改革修正,都不是风险点。
        笔者认为,微众银行真正的风险点在于依据大数据建立的征信系统是否真实可靠,腾讯社交媒体积累的客户大数据用于征信的有效率有多高,赖以发放贷款的信用保障基础是否靠得住。
       不妨将微众银行与阿里网商银行模式对比一下就可明了。微众银行的客户范围模糊、定位范围较大,采集并处理包括即时通信、电商交易、虚拟消费等数据有点大海捞针、针对性不强。而阿里网商银行定位就非常明确明细:支付宝、淘宝、天猫等平台上的客户是其银行业务对象,并且与其发生金融银行业务必须在这些平台上从事一定年限时期的商事活动,对其客户在线上积累的100天大数据分析才能得出其信用状况如何,客户定位对象非常清晰和准确,大数据非常集中有效。
        从大数据质量来说,腾讯主要是社交媒体积累的大数据,这类数据用于经济金融征信上的有效性多高需要研究探讨。而阿里网商银行在支付宝、淘宝和天猫上积累的大数据都是企业商务商事、现金结算支付、生产流通销售库存等整个生产过程的全部经济金融交易交往积累的大数据。赖以从事金融交易活动的银行需要的是从这些数据中挖掘出来的客户信用状况。社交媒体积累的大数据不能确保征信的有效性,而后者的大数据征信准确性要远远高于前者。
        互联网银行应该紧紧依靠自己已经建立的电子商务平台而创建。电子商务平台市场的发展自然而然对互联网金融提出了呼唤,同在线上的互联网银行才能适用电子商务包括网购业务交易快速高效便捷的需要。这是一个自然而然、相辅相成孕育诞生的一个过程。这就是为什么要求互联网银行必须定位在紧紧服务其电子商务线上客户的原因所在。如果没有完整健全的电子商务平台,其大数据失效的可能性很大,从而信用评级的真实性就会大打折扣,最终裸露的是金融风险。这可能是微众银行的最大风险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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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余丰慧丨本文链接:https://www.isz.org.cn/news/4/1/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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