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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打赏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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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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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零售餐饮等行业产生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办?商品房买卖卖方无法按期交房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有的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打赏,产生大额费用如何认定?昨日,最高法在国新办发布会上介绍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关情况,并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23条具体的指导意见。

焦点1

餐饮业因疫情无法及时缴租一般情况不予支持解除合同

昨天,针对餐饮等行业租赁纠纷,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意见》要求,一般情况下不支持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刘贵祥解释,这里所指的一般情况,主要是由于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承租人营业额下降、资金回笼困难,无法及时或者足额缴纳租金,出租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依据法律关于不可抗力及合同解除的规定,不支持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此外,在一般情况下支持变更合同的请求。刘贵祥表示,营业额的下降,回笼资金的困难,主要是受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属于不可抗力,这个时候应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及其营业情况的具体事实,酌情调整租金或者是调整交付租金的期限。

刘贵祥强调,如果出租人是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用于经营,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应优惠政策,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出租人,应当在疫情期间根据政策免除一定期限租金。如果出租人起诉还要求支付租金,或者是因为承租人没有支付这几个月的租金,出租人说他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如果受疫情影响,企业完全确定不再交得起租金,合同无法履行。”他表示,这种情况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都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应当支持。

焦点2

因疫情商品房不能按期交房解除合同请求不予支持

昨天,最高法民二庭庭长林文学介绍,《意见》指出,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原则上只有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可以解除合同。”林文学表示。

《意见》第2条则规定,当事人请求调整价款,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予以支持。

林文学解释认为,当事人受疫情影响出现的合同履行困难,主要是履约成本增加或者履行期限延长这两种情形,履约成本增加或者履行期限延长,往往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多数是可以通过变更合同继续履行。

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问题,《意见》第四条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变更。

针对防疫物资的买卖,《意见》规定,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后,将防疫物资高价转卖他人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定出卖人将所得利润赔偿给买受人。

焦点3

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打赏行为无效可以退还

近年来,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现象广受关注,也出现了未成年人为网络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支付较大金额用于充值、“打赏”而形成的纠纷。最高法出台《意见》中明确,未成年人打赏行为无效。

《意见》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刘贵祥表示,司法实践中涉及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的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岁以上未成年人。他们在网络进行游戏或者进行打赏时,非常慷慨,毫不吝啬,拿着父母的支付宝、信用卡就用上了,有的几千、几万,这显然和年龄、智力水平不相适应。

“针对这种情况,毫无疑问,如果家长不追认,属于无效行为。“刘贵祥表示,基于此,家长请求网络公司退还小孩已经支付的相应费用,法院就应当予以支持。

此外,在支出款项的数额方面,规定没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将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据孩子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他表示。

新京报记者 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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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本文链接:https://www.isz.org.cn/news/4/3/108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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