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深圳市互联网学会官网!
首页 > 资讯中心 > 互联网要闻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审议:大数据时代如何为信息上把法律的锁?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审议:大数据时代如何为信息上把法律的锁?

  • A-
  • A+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21-08-20
  • 分享

 中新社北京8月19日电 (记者 邢翀 黄钰钦)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正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身处大数据时代,面对无处不在的海量信息,如何在法律框架下确保个人信息合理规范使用?如何为信息上一把法律的“保护锁”?在立法机关对于草案的分组审理中,这一话题成为讨论焦点。

强调禁止“大数据杀熟”

当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各领域广泛应用,利用大数据分析对不同群体进行差别定价,在“千人千面”中实行“价格歧视”的现象屡遭曝光,草案三审稿就社会普遍关注的“大数据杀熟”增加相应规定。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这一规定及时必要,并对草案细化完善提出建议。

草案三审稿中增加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宫蒲光认为,这一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还应对自动化决策的价值观导向提出要求,保证决策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健康。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修文认为,互联网广告区别于传统广告,通过大数据分析并提供个性化精准服务,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需要依法加以规范和引导。建议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后,相关部门执行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职责。

强化与其他法律衔接

作为一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适应大数据时代发展而生。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认为,草案三审稿解决了个人信息保护协调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在法律规范上更具系统性、针对性,但还应进一步强化与民法典、数据安全法等衔接。

数据安全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着力于更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和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海星认为,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相辅相成,建议加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安全保护义务与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的衔接。此外,加强法律语言使用的协调性,避免造成施法者和执法者的不同解读,出现交叉、重复管理等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钺锋提出,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坚持了识别身份的标准,建议草案进一步完善对个人信息定义的规定,加强与民法典衔接,从而为保护个人信息提供更加完备的法律保障。

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在信息数据使用手段日益多样化的今天,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相关法律的立法过程备受外界关注。参加分组审议的人员表示,希望借助这一法律出台,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乌日图说,个人信息保护长期以来是薄弱环节,同时又是涉及14亿人民群众的大工程,要让每一个国民举起法律的武器,保护好个人的有关信息。本法颁布实施后要大力推动法律的宣传,使大家充分认识到个人在信息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吉炳轩表示,这是一部根据时代发展、科技进步,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支持的法,充分说明对人权的保护。执行过程中要进行广泛宣传教育,使多数民众树立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并尊重他人的信息保护,不能乱用、盗用、借用他人信息。(完)

【编辑:朱延静】
(编辑:丨本文链接:https://www.isz.org.cn/news/4/3/11874.html

深圳市互联网学会

学会的宗旨:整合行业资源,服务互联网,普及互联网知识,打造互联网在线学习、互联网生态服务。
更多学习进入互联网在线学习《互联网学会》公众号

欢迎加入学会
我们随时为您提供帮助

成为会员

热门文章

查看更多

咨询热线

0755-32875048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68号上步大厦18A 特别声明: 本会所有证书与官网一致为准。

  • 深圳市互联网学会官方微博扫码加客服微信
  • 深圳市互联网学会官方微信关注微信公众号
@深圳市互联网学会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4018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