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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对互联网用户账号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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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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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0月28日电 (唐佳)近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签订协议,提供真实身份信息,遵守平台内容生产和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和服务协议。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账号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一如自然人的姓名、企业的商号,是互联网用户网络身份的标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李怀胜表示,通过注册等途径获得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意味着互联网用户获得了深度参与某类网络生活、享受某类网络服务的资格,账号也是用户网络入口的媒介和网络用户数字化身份的网络载体和映射,因而强化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管理,属于网络内容监管的重要环节。

在李怀胜看来,现行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自2015年3月1日施行以来,我国的网络运行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网络法治环境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网络法治体系基本构建完成,网络监管法治化水平大幅提升。“网络运行环境和法治环境的巨大变革自然会投射到网络监管的各个领域,基于此,修订完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就是自然而然的了。”

谈及此次《意见稿》与原规定的区别,李怀胜表示,《意见稿》法条规模几乎增加了一倍,内容表述也更加充实丰满,章体例设置更加合理,但更大意义还在于规范内容上,“它针对互联网用户账号的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涉及用户账号的注册、使用、管理、注销等各个环节,而原规定仅仅针对用户账号的注册环节,监管延长线的拉长,赋予了新规定更强的生命力,也极大扩充了新规定的适用范围,使之成为互联网账号管理领域的‘骨干法’。”

此外,李怀胜表示,《意见稿》对于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边界设定更加清晰、法规适用的操作性更强。例如,针对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意见稿》对账号称谓的禁止性内容规定更加具体和明确;针对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意见稿》对实名制注册的验证方法、程序,未成年人等特殊主体的账号注册,从事特殊领域活动的账号注册等,都提出了相关的审核义务,同时为贯彻落实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意见稿》也对网络用户账号服务平台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进行了再次申明。

“总之,《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在互联网账号注册、申请、使用、管理全流程过程中涉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强化了个人用户相关权利的维护以及网络平台的监管义务,明确了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李怀胜说。

(责编:唐佳、贺迎春)
(编辑:丨本文链接:https://www.isz.org.cn/news/4/3/12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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