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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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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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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学军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设贸易强国”。在此背景下,着重加快构建数字贸易法治体系,为激发数字经济活力,促进数字贸易发展提供安全、有序、开放的法治环境,互联网法院大有可为。

当前,世界正加速迈入数字经济时代,以数据为生产要素、数字服务为核心、数字交付为特征的数字贸易蓬勃兴起,成为驱动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设贸易强国”。在此背景下,着重加快构建数字贸易法治体系,为激发数字经济活力,促进数字贸易发展提供安全、有序、开放的法治环境,互联网法院大有可为。

一、坚持先行先试,充分发挥互联网司法护航数字贸易发展的制度效能

作为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近年来,杭州互联网法院主动顺应时代发展趋势,探索将互联网司法改革创新成果广泛应用于国际商事纠纷化解,旨在为数字贸易健康发展建立起更为全面的数字司法保护范式。

一是探索构建科技与司法深度融合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杭州互联网法院打造全国首个互联网诉讼平台,率先实现诉讼环节全流程在线。广泛运用司法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上线首个司法区块链与电子存证平台,实现电子证据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首创异步审理模式,让当事人可不同时、不同地、不同步登录平台就能完成诉讼,并深度应用于涉外审判中,有效解决了跨境解纷中的地域、时差、境外送达等难题。

二是积极打造新型国际商事争端在线解决机制。2020年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全国首家跨境贸易法庭,高效审结各类涉外纠纷,推动跨境数字贸易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上线运行首个跨境数字贸易司法解纷与治理平台,提供域外在线认证、在线庭审、同步翻译、电子证据固定、电子送达等全流程智能诉讼服务,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纠纷化解方案,努力实现跨境贸易纠纷在线“一站式”解决。

三是加快完善新业态新领域司法保护规则。自成立以来,杭州互联网法院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在促进规范数字贸易市场竞争秩序的同时,鼓励支持平台开展自治和产业创新,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如,依法审理涉“穆迪”“始祖鸟”“小猪佩奇”等具有国际示范效应的案件,努力探索数字产权保护的司法治理体系。此外,通过个案审理和裁判规则提炼,发布《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贸易法庭服务和保障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贸易白皮书》和系列典型案例,以司法力量积极服务保障中国(浙江)自贸区建设。

二、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数字贸易法治建设新需求

一是加快完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数字贸易的发展繁荣,离不开数据的安全有序流动。近年来,全国三大互联网法院通过审理涉大数据权属争议类纠纷案件,积极探索数据合规供给、交易规范有序、安全防范有力的数据流通交易规则,有效填补了数据资源利用的规则空白。但从优化整体数据交易市场生态来看,互联网法院仍需加快完善适应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创新需求的数据流动机制,建立和强化数据流通标准,为电子商务、跨境支付、跨境物流等应用场景提供有效合规指引。

二是系统构建数字贸易监管体系。相较于数字贸易蓬勃发展现状,互联网法院相对应的配套监管体制还有待进一步整合完善。因此,在厘清数字贸易监管相关部门权责,发挥协同治理作用的同时,互联网法院要持续健全涉支付、物流、通关和退税等跨境贸易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引导、鼓励、规范数字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有序发展。此外,还要继续充分运用大数据、算法、人工智能等技术,着力推动数字治理手段与机制变革,不断提升数字化、系统化、智慧化监管水平。

三是探索创新数字平台治理模式。在贸易方式和贸易对象数字化趋势下,数字平台已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载体。但由于平台业务形态复杂、应用场景繁复、行业增势迅猛,同时需要兼顾合规审查,导致平台自治规则体系冗杂且难以自洽。未来,笔者认为,需要通过加快构建包容审慎、分层监管的平台共治体系,厘清平台主体责任,强化依法依规管理,推动平台经济法治化、数字化、市场化协同治理创新,实现从行为监管到数字合规监管的转变。

三、坚持创新驱动,奋力打造助推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服务新高地

一是持续完善互联网司法解纷模式。要充分发挥互联网法院的功能作用,继续深化司法区块链、智能合约、人工智能等在跨境贸易司法解纷平台的创新应用,深度解构涉外纠纷化解的痛点难点堵点,努力为跨境数字贸易纠纷化解量身打造一套国际认可度、接受度高的在线诉讼程序机制。要充分整合、利用司法大数据,研究分析涉数字身份、平台责任、跨境数据流和人工智能、跨境电子支付等重点领域的法律问题,为跨境电子商务矛盾纠纷化解提供专业智库咨询。

二是继续探索和健全跨境数字司法治理规则。互联网法院要持续强化涉算法、数据、平台等新型数字法律关系纠纷案件的专业化审理,以裁判明晰数字贸易产业权利义务边界,促进数字贸易市场的公平合理竞争。2022年9月1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正式施行,在这些新法新规不断适用的背景下,互联网法院更要加强跨境数据流动、新型交易模式、数字知识产权等规则指引,积极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为新兴领域立法提供实践经验。

三是努力打造多元协同的平台综合治理体系。在共治层面,互联网法院要积极推动与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局、税务局、物流承运商、支付企业等数据信息在司法区块链上的跨链共享机制,协同共建跨境贸易风险防范信息共享体系和纠纷预警机制。在自治层面,互联网法院要支持电商平台加强企业自查及合规建设,针对大量涉平台纠纷,可通过优化前置调解机制提升平台自治能力,发挥其自身秩序维护职能。在法治层面,互联网法院要在强化对数字平台自治审查力度的前提下,规范监督平台自治行为,确保其遵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标准,切实发挥司法在平台纠纷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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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本文链接:https://www.isz.org.cn/news/4/3/128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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