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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了,代购和微商!”又有人这么说,这次会成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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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企鹅号    201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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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严格监管,代购和微商就一定要“说再见”了?恐怕未必。

代购或者微商,如今许多人就算自己没做过,也可能在朋友圈里看到他们的身影。由于长期刷屏、质量参差不齐等原因,不少人对代购和微商抱有不满。

而近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或《电子商务法》”)正式发布,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背景下,一篇名为《再见了,代购!再见了,微商!》的文章在网络热传。光看标题,似乎替不少人喊出了心声。

文章称:

韩国的化妆品,澳洲的奶粉,日本的马桶盖,还有朋友圈里的泰国、欧洲、美国代购……明年还会照常代购么?

以后会受到严格的监管,一旦违规最高罚款200万!

据了解,《电商法》的出台,令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有了一部专门法,这也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

但如果把“加强监管”理解为代购、微商们统统“说再见”,恐怕就有点标题党了。

代购、微商必须登记并纳税

每经小编(微信号:nbdnews)注意到,《再见了,代购!再见了,微商!》一文,对《电商法》进行了一些有依据的解读,比如:

别以为自己平时在朋友圈里打打广告就没事,从现在开始可多了一个“专业名词称呼”——电子商务经营者。

什么是电子商务经营者?

直接点理解就是: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上的代购、微信朋友圈里的微商,还有在直播平台中卖东西的博主,都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

以后怎么管理代购和微商?

1.必须进行登记

2.必须依法纳税

然而,小编查阅资料后发现,该文中还有一部分表述,其实是不够准确的。比如文章称:

“《电商法》明确规定,没有中文标签、不是国家认监委认证工厂生产、未获取配方注册证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不得在网络平台销售。”

“一旦违规最高罚款200万!”

实际上,《电商法》原文中并未出现“奶粉”、“中文标签”以及“认证”等关键词;规定罚款金额最高达到200万元规模的条款,所涉主体则均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同于“平台内经营者”,也就不同于代购微商等)。

那么,《再见了,代购!再见了,微商!》一文中,划重点称“没有中文标签、不是国家认监委认证工厂生产等奶粉保健品之类不得销售”,依据究竟来自哪里呢?

小编梳理发现,《电商法》中提及“跨境电商”的,有且只有第二十六条和第七十一到七十三条。

而第二十六条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

截自《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截自《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总的来看,由于必须登记并纳税,《电商法》施行后,代购、微商的数量可能有一定程度的削减;但要说这一群体全数消失,把真金白银的市场需求弃之不顾,似乎又不太说得通。

对消费者来说,是大好事

实际上,《电商法》的出台,并不是说严厉打压电商平台,而是要给消费者带来更好的消费环境,降低买到假货的概率。

除了对电商、代购、微商等立法,还有一些新规也对消费者很有好处,比如:

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平台上卖家的商品有问题,比如奶粉是假的、红酒是假冒的、化妆品是假的等等,那么平台也得承担责任。

“刷好评”行为将被禁止

《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不得无故拒退押金

《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双十一”快递不得无限延期

《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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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本文链接:https://www.isz.org.cn/news/6/2/7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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