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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被诉侵犯著作权一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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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20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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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利用大数据创作文章 百度被诉侵犯著作权


今日(12月4日)上午,该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百度方面表示,改文章是经数据软件分析而成,原告对该文章并不享有著作权。该案未当庭宣判。


原告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称:该律师事务所是《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的著作权人。2018年9月9日,其首次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涉案文章。2018年9月10日,“点金圣手”未经许可在百度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涉案文章,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将涉案文章的署名及首尾段进行删除,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原告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该文章享有著作权,同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相关文章、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并承担合理支出。


被告百度辩称:涉案文章是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生成,不具有独创性,并非由原告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获得的,故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文章是法人作品。原告主张百家号使用了涉案文章,但是其证据保全的过程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缺乏正式的公证文件,故其证据缺乏真实性和可信性。百家号是信息存储平台,被告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原告是法人主体,主张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在今天的庭审中,焦点集中在涉案文章是由电脑软件创作,还是使用软件后人工后期创作而成。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自然人创作的作品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主审法官卢正新介绍,该案涉及著作权保护中一个前沿的问题,即如果作品不是自然人创作,那么该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由谁来享有著作权、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等,这些都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去探索和解决的问题。


结语:在互联网时代,随着海量信息的到来,几乎每家网站都积累了大量的大数据信息。这些大数据主要是互联网平台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沉淀下来的数据,包括用户的个人数据,以及一些可以与大众分析的个人资料等。这些信息很容易被其他网站抓取。由此,各大互联网平台之间,各种各样关于大数据的侵权案例屡见不鲜。


(编辑:丨本文链接:https://www.isz.org.cn/news/9/2/85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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